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楚雄州、普洱市人民政府申请,2023年11月7日至11月19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评审工作组,采取领导访谈、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和暗访)等方式,对楚雄州、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情况进行了省级初评。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电话:0871-68571375;传真:0871-68571910;邮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东路376号,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秘书处,邮编:650228;电子邮箱:ynssab@163.com。
附件:1.楚雄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2.普洱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1
楚雄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要求,经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了对楚雄州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工作。
一、省级初评情况
(一)领导访谈。领导访谈分为集中访谈和延伸访谈。集中访谈对象是楚雄州政府相关领导,访谈内容主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的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等。延伸访谈对象是楚雄州政府食安委主要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以及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访谈内容主要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的认识和理解;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